2014年到2016年,一名不满30岁的男子,在知乎的网络平台上虚构出三名女神童,很快他就拥有了数以万计的关注者,该男子利用关注者的同情心,在网络上散布女神童生病等桥段,骗取不义之财,其账户获得别人转账24万余元,最终,这名男子因涉嫌诈骗被绳之以法。
那么,这种利用网络平台筹钱的行为性质是什么?类似行为存在哪些陷阱?应当怎样避免掉入陷阱?接下来本文将展开探讨有关问题。
四种众筹“吸金”模式受追捧 捐赠模式不求回报
现代社会资金流通日益加速,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”的观念深入人心,“众筹”这一概念正是在人们对资金需求量骤然增大和“互联网+”时代的到来双重因素作用下应运而生的。
众筹,是由国外英文crowdfunding翻译得来,指大众或者群众筹资。需要筹集资金的人通过专门的网站平台或者微博、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,发起项目,快速筹集别人的资金供自己使用。众筹的本质是一种民间融资途径,区别于其他融资途径的是,众筹能快速吸引到资金投入项目,因而受到热捧。
按照回馈方式的不同,众筹一般可以分为四种模式:一是捐赠模式,即筹集资金的人不用向提供资金的人做出任何回馈,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、献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动机投入资金;二是奖励模式,即在项目完成后,筹集资金的人给提供资金的人一定的项目产品等作为回馈;三是债权模式,筹集资金的人与提供资金的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,当项目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时,由筹集资金的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给提供资金的人;四是股权模式,即筹集资金的人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后,提供资金的人可以获得项目的股份作为回馈等。
可以看出,除了捐赠式众筹不需要回馈外,其他三种众筹模式都要求筹集资金的人向提供资金的人给予回馈。正是基于这一点,捐赠式众筹,成为众多心怀不轨之人图谋不义之财的试验田,并且屡试不爽,而法律规制在捐赠式众筹这里恰恰存在盲点。
个人捐赠式众筹处在法律的灰色空间 充斥各种陷阱
当下,与个人捐赠式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、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接受捐赠的合法主体,但是并没有规定个体是否可以发起募款接受捐赠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中规定的赠与行为与个人捐赠式众筹行为相近,但个人捐赠式众筹具有自身的特点,不能完全适用《合同法》。可以看出,个体发起的捐赠式众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,募款行为难以考量,募款情况纷繁各异,在这块法律的灰色空间里,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陷阱,众多问题有待解决。
一是改变募款初衷的行为认定。例如,募款行为人初衷是为了看病而发起网络众筹,结果把众筹得到的钱拿去做其他的事,改变了募款的用途,这种行为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行为,也可能构成欺诈。
二是超过募款预期数额的行为认定。例如,募款行为人预期募集10万元,结果因为没有及时终止募款行为,或者募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,最后众筹到20万元,那么多出来的10万元属于募款行为人还是应当退回捐款人存在疑问,另外,这种众筹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。
三是区别于刑事犯罪认定。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构成要素是募款个人主体、捐赠群众主体、网络平台、募款目的、募款数额五个因素,当中,募款目的和募款数额一般是特定的。如果募款个体通过网络众筹是为了“圈钱”供自己挥霍,募款情形不真实,即募款初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,或者募款中途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意图,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,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。